校财务〔2019〕2号
关于印发《广东医科大学市内交通费用报销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单位、部门:
为配合国家深化公务用车改革,规范我校市内交通费报销管理,保证工作人员在市内因公外出的工作需要。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经2018年12月18日校长办公会审议,制订《广东医科大学市内交通费用报销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广东医科大学
2019年5月20日
广东医科大学市内交通费用报销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配合国家深化公务用车改革,规范我校市内交通费报销管理,保证工作人员在市内因公外出的工作需要,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内”是指学校所在地湛江市所辖赤坎、麻章、坡头、霞山、开发区和东莞市区及其所辖各镇区。
第三条 市内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在所在校区(含临时派驻校区)市内公务所产生的交通费用。离开所在校区(含临时派驻校区)所在市区,离开本市外出公差产生的市内交通费,按《广东医科大学差旅管理办法》规定处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审批管理
第四条 工作人员因公外出办事,应事先向本单位(部门/项目)负责人报告,经同意后方可外出公办,未经同意而产生的交通费用由本人自行承担。工作人员的市内交通费用报销,由本单位(部门/项目)负责人审批,本单位(部门/项目)负责人的市内交通费用报销,依照“逐级与归口审批”的原则,报上一级领导或归口管理部门领导审批。
第五条 市内交通费用纳入旅差费支出管理,各单位(部门/项目)负责人应加强经费支出预算及费用报销的管理,合理测算和安排支出,对市内交通费用开支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财务人员对市内交通费用报销进行审核把关,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审批手续完备、内容真实合规。
第三章 报销管理
第六条 工作人员在市内外出公务,应选用经济便捷的交通方式,本着节约原则,在不妨碍工作效率的情况下,优先选用公共汽车、地铁、轻轨等交通工具。
第七条 工作人员外出乘坐交通工具时,应及时取得当次交通费合法有效票据。在外出公务结束后,应按同一日期同一事项,逐一整理粘贴车票并在背面签字,据实填写《广东医科大学市内交通费报销单》(见附件),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填写工作事由应具体清楚,写明前往何单位、办何事,不得以“公事外出,办理公务”等抽象内容代替。
第八条 市内交通费实际付款金额如果小于票据载明金额时,则应在该票据显著位置注明实际付款金额, 财务部门按实付金额据实报销。
第九条 工作人员外出办事所报销的交通费票据(公交车票、地铁票、出租车票等)原则上不得出现相连票号,否则财务不予以报销。
第十条 如非长期出差在外等特别原因,市内交通费应在所办事项完结后2个月内办理手续,提交财务部门报销,逾期视为自愿放弃报销,财务部门不再予以受理。
第十一条 利用打车软件租车外出办事的,可以通过多次费用累计金额开票,所开票据应附上外出办事行程明细清单,清单的报销次数与金额要与《广东医科大学市内交通费报销单》填报一致,且金额累计与报销票据金额相符。属于私人出行的打车费用应在明细清单中标明或减除,其费用由本人承担。
第十二条 外出办事私车公用所产生的费用学校不予报销,开私车在市内办事所产生的费用(加油费、过路费、停车费等)及相关责任,由车辆所有人自行承担。
第十三条 遗失或特殊原因未能取得交通费票据的,应说明遗失或未能取得票据的原因,乘坐交通工具方式、乘坐时间与区间、票据金额等有关情况的证明材料,经本单位(部门/项目)负责人核实和财务负责人审核后,据实报销。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一律不予报销。
第十四条 因业务需要,确实需上下午连续办理又不能中午返回的,需书面说明并经本单位(部门/项目)负责人同意,可安排午休房,房费在一般人员住宿费限额标准的一半内凭票报销。对方单位提供休息住所的,不得再报销住宿费。
第十五条 因办事时间跨越上午和下午两个半天,中午无法返回需就近在办事地用餐的,需先报本单位(部门/项目)负责人同意,报销时附上经负责人核实签批的书面说明, 按每人30元的标准给予核发误餐补助。对方单位安排就餐的,不再发放误餐补助。
第十六条 参加市内业务、学术或培训会议,时间超过一天,会议主办方统一安排住宿和用餐的,费用报销参照国家有关政策和学校相关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离开本市外出公差产生的市内交通费用,学校依照《广东医科大学差旅管理办法》规定按标准给予补贴,所取得的相关票据不得虚构业务再次报销,违规套取学校资金。
第十八条 因科研业务需要,项目负责人派出研究生在市内外出办事的,参照工作人员的规定进行审批和报销管理。
第四章 监督问责
第十九条 经办人员不得利用业务便利,违规开支或虚报市内交通费用。经财务人员审核发现存在以下行为的,财务部门有权拒绝办理,并报告学校有关职能部门和上级领导。主要内容包括:
(一)违规开支市内交通费用;
(二)不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三)弄虚作假,虚报市内交通费;
(四)利用业务便利,报销私人出行费用;
(五)其他违反规定的行为。
学校纪检监察、审计部门对市内交通费开支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有上述所列行为之一的,由监督检查部门核实情况,报学校责令改正,追回违规套取资金,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财务与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附件:广东医科大学市内交通费报销单
抄送:学校领导,学校各基层党委、党总支部、党委各部门、工会、
团委,各民主党派,侨联。
广东医科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9年5月2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