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填报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的通知
各教职工:
根据《国务院关于设立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的通知》(国发〔2022〕8号),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纳入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纳税人照护3岁以下婴幼儿子女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婴幼儿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二、父母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选择由双方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三、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涉及的保障措施和其他事项,参照《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
具体操作流程和相关问答见附件,仍有疑问可同我处下列人员联系:湛江校区:许恒,电话0759-2388552/13790222979;东莞校区:欧凯丽,电话0769-22896190/13668929417;
附件:1. 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专项附加扣除填报操作流程
2. 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专项附加扣除问答
财务处
2022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