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医科大学市内交通费用报销管理办法
(2018年12月18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印发,根据2023年8月14日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配合国家深化公务用车改革,规范我校市内交通费报销管理,保证工作人员在市内因公外出的工作需要,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内”是指学校所在地湛江市所辖赤坎、麻章、坡头、霞山、开发区和东莞市区及其所辖各镇区。
第三条 市内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在所在校区(含临时派驻校区)市内办理公务所产生的交通费用,包括工作人员在临时派驻校区出差期间因市内办理公务所产生的交通费用。到本办法所称的“市内”以外的地区出差或工作产生的市内交通费,按《广东医科大学差旅费管理办法》规定处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审批管理
第四条 工作人员因公外出办理公务,依照“事前审批”的原则,需事先向本单位(部门/项目)负责人报告,经同意后方可外出公办,未经同意而产生的交通费用由本人自行承担。工作人员的市内交通费用报销,由本单位(部门/项目)负责人审批,本单位(部门/项目)负责人的市内交通费用报销,依照“逐级与归口审批”的原则,报上一级领导或归口管理部门领导审批。
第五条 各单位(部门/项目)负责人应加强经费支出预算及费用报销的管理,合理测算和安排支出,对市内交通费用开支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
第三章 报销管理
第六条 工作人员在市内外出办理公务,应选用经济便捷的交通方式,本着节约原则,在不妨碍工作效率的情况下,优先选用公共汽车、地铁、轻轨等交通工具。
第七条 工作人员外出办理公务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含出租车、网约车)时,应及时取得当次交通费合法有效票据。在外出公务结束后,应按同一日期同一事项,逐一整理粘贴车票并在背面签字,据实填写《广东医科大学市内交通费报销单》(见附件),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填写工作事由应具体清楚,写明前往何单位、办何事,不得以“公事外出,办理公务”等抽象内容代替。
第八条 市内交通费实际付款金额如果小于票据载明金额时,则应在该票据显著位置注明实际付款金额,财务部门按实付金额据实报销。
第九条 工作人员外出办理公务所报销的交通费票据(公交车票、地铁票、出租车票等)原则上不得出现相连票号,否则财务不予以报销。
第十条 如非长期出差在外等特别原因,市内交通费应在所办事项完结后一年内办理手续,提交财务部门报销,逾期视为自愿放弃报销,财务部门不再予以受理。
第十一条 利用打车软件租车外出办理公务的,可以通过多次费用累计金额开票,所开票据应附上打车软件提供的行程明细清单,清单的报销次数与金额要与《广东医科大学市内交通费报销单》填报一致,且金额累计与报销票据金额相符。属于私人出行的打车费用应在明细清单中标明并减除,其费用由本人承担。
第十二条 外出办理公务人员可选择非公共交通工具公务出行定额包干方式,自行解决交通工具。按每人每次(含往返)30元实行定额包干,每人每天定额包干不得超过60元。
第十三条 使用科研经费在市内外出办理业务的,在经费额度预算之内,根据科研活动实际需要选择公共交通工具(含出租车、网约车)或使用公务用车(含租赁公务用车),凭发票和行程单据实报销,不得采用非公共交通工具公务出行定额包干方式报销交通费。
第十四条 遗失或特殊原因未能取得交通费票据的,应说明遗失或未能取得票据的原因,乘坐交通工具方式、乘坐时间与区间、票据金额等有关情况的证明材料,经本单位(部门/项目)负责人核实和财务负责人审核后,据实报销。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一律不予报销。
第十五条 因业务需要,确实需上下午连续办理又不能中午返回的,需书面说明并经本单位(部门/项目)负责人同意,可安排午休房,房费在一般人员住宿费限额标准的一半内凭票报销。对方单位提供休息住所的,不得再报销住宿费。
第十六条 因外出办理公务时间跨越用餐时间,无法返回需就近在办事地用午餐或晚餐的,需先报本单位(部门/项目)负责人同意,报销时附上经负责人核实签批的书面说明,每餐可领取误餐费40元。对方单位安排就餐的,不再领取误餐费。
第十七条 参加市内业务、学术或培训会议,时间超过一天,会议主办方统一安排住宿和用餐的,费用报销参照国家有关政策和学校相关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因业务需要,单位(部门/项目)负责人派出学生在市内外出办理公务的,参照工作人员的规定进行审批和报销管理。
第四章 监督问责
第十九条 经办人员不得利用业务便利,违规开支或虚报市内交通费用。财务人员对市内交通费用报销进行严格审核把关,经财务人员审核发现存在以下行为的,财务部门有权拒绝办理,并报告学校有关职能部门和上级领导。主要内容包括:
(一)违规开支市内交通费用;
(二)不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三)弄虚作假,虚报市内交通费;
(四)利用业务便利,报销私人出行费用;
(五)其他违反规定的行为。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原《广东医科大学市内交通费用报销管理办法》(校财务[2019]2号)同时废止。
附件:广东医科大学市内交通费报销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