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财务〔2022〕1号
关于印发《广东医科大学研究生高级研修班
收费及分配办法》的通知
各部门、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研究生高级研修班收费及分配管理工作,经2021年12月20日校长办公会研究,制定《广东医科大学研究生高级研修班收费及分配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东医科大学
2022年2月28日
广东医科大学研究生高级研修班
收费及分配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研究生高级研修班收费及分配管理工作,根据广东省教育厅、财政厅等相关文件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举办研究生高级研修班,须同合作单位签订合作协议,保证各项费用收取符合物价部门的规定。
第二章 收费管理
第三条 研究生高级研修班的学员需一次性缴清学费,学费不含教材费、学位申请费、网络课程费、重修费等,未按时缴清学费的,不得参加学习。
第四条 申请学位的学员需一次性缴清学位申请费,逾期不缴费者,按不申报学位处理。
第五条 学员出现重修情况,需按重修学分标准另外缴费。
第六条 学员学费和学位申请费由与学校合作办学的单位统一收取,经研究生院核实,合作办学单位在开班后两个月内将所收款项全额转账至学校账户,学校收到学费和学位申请费后一个月内开具学费票据,由合作单位发放给学员。
第三章 分配管理
第七条 学费按合作协议约定比例进行分配(学校不低于70%),学位申请费由学校统筹分配。
第八条 合作单位承担学校派出授课教师的交通费、住宿费和授课酬金,承担学校派出的管理人员的交通费、住宿费等。
第九条 学校所得的学费,80%归学校统筹;10%用于设立研究生院发展基金,使用发展基金须经学校批准并用于研究生院的建设发展;10%归研究生院用于办班管理的必要开支(招考工作、思政心理、课题设立、学生活动、日常办公、部门工作绩效等)。第十条 学校收取的学位申请费,安排每位申请学位学员培养费30%、导师绩效30%(每位申请学位学员在导师指导下顺利毕业后单独发放),学校统筹40%。
第四章 监督
第十一条 研究生院应分合作单位、分年级,建立研究生高级研修班收费台账和研究生高级研修班管理档案,以便与财务处对账及备查。
第十二条 研究生院对开办研究生高级研修班相关收入的完整性,支出的合法性、真实性和有效性负责,自觉接受检查、监督。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抄送:学校领导,学校各基层党委、党总支部、党委各部门、工会、
团委,各民主党派,侨联。
广东医科大学校长办公室 2022年2月28日印发